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处理,一般应在发生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做的处理,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公布,并交学生本人一份。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6)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时效和运用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具有评优评先及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一律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生受到处分或处分解除期限在毕业时间之后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具体参照本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执行。
第七条 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交待问题和承认错误;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3、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
4、在校外违纪,毁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5、屡教不改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能主动向学校、老师坦白自己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平时一贯表现很好,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免于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以主要错误为基准,从重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自开除学籍之日起,由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学生的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凭学习证明和处分决定书,在家庭所在地办理户口及档案管理有关事宜。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积极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的言论或行为的;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的;
(三)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四)策划、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法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包庇违纪违规者或作伪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谩骂、调戏、侮辱、诽谤、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警告处分;带来不良影响的,可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打架斗殴或聚众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支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者或在群体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支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伤人或参与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凡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以外,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损毁等侵害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性质恶劣且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冒领、隐匿、毁弃集体或个人物件、私拆非本人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制造、持有、运输、贩买、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便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传播、复制、制作淫秽物品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出租、出售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或非法商业活动,听从劝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邪教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社团活动、发行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各类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借阅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涂改、伪造各种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按如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网络安全或侵犯他人权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宣传暴力或反动内容的文章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意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非法设置代理服务器、NAT网关或开设DHCP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论坛、BBS等电子公告服务,经教育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本人专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妨害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在校园、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或扰乱秩序的;
(三)因不满成绩认定、专业安排、见习(实习)点分配、评优、处分或相关服务等,对相关人员滋事的;
(四)违反消防、实验操作规定,造成火灾或其他危害的;
(五)涂改、撕毁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布告、通告、决定、通知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七)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位,造成事故的;
(八)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妨害校园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宿舍用电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房者,除责令立即搬回规定寝室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搬回者,可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做饭、养宠物,除没收炊具和宠物外,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组织学生参加非法集资和非法校园网络贷款的,可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无故旷课缺勤
1、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每学期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6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每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或连续两周(14天)不参加学校活动者(含上课及其它活动),可予退学处理。
旷课学时数按以下规定计算: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政治、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实际时间计;见习、实习无故不参加者,一天按6学时计;主题班会、周例会无故不参加者按2学时计;擅自离校者(包括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或超假)、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有要求的晚自习按实际课时计。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正式答卷前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
9.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它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行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纸条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5.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
10.团伙作弊参与者,情节较轻,无组织、策划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修改考试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携带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设备内出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7.团伙作弊参与者,存在协助组织、策划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极其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者、策划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未主动退出考场中止替考行为的;
3.在考场外使用通讯设备或相关软件为考生提供考试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发明专利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在未取得学籍之前,因违反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已受理的,由保卫处协调,学生工作处及有关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由教务处及有关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并认定;
(三)除以上两款涉及的行为外,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一个事件同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违纪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接到学生违纪报告后立即启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处分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同时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学院提出处分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处收到学院建议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学生违纪处分情况,研究学院处理意见是否妥当,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做出相应裁决。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并由学工处统一发文;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一般由学院派两名教师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被处分学生因故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日。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决定书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报所在学院,由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发文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提供表现证明并签署意见,经学工处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学生临近毕业受到处分,可由实习单位和所在院部提供表现证明,经学工处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称“以上”处分的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原《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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