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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8 09:21: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文件和《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处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并由招生处及时向学工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 2 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六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 20 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给予警示;自开学之日起,无故超过两周不注册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一学期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1/3者,或缺课(含实践环节)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记。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由学院教务部门决定。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无故旷考学生不允许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按百分制评定的,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按等级制评定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和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每学期超过2门课程未拿到学分的,学校给予学业预警,未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可予以留级。

课程不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初获得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者,按百分制评定的记60分,按等级制评定的记“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补考仍合格的须按有关规定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学生诚信考核主要通过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的方式进行,即在档案中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给予约束或惩戒。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运动体育课程者,可持校医务室诊断证明,向体育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和参加体育保健活动,并以此成绩作为体育课程的成绩。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训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第二课堂活动,并为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

学生达到第二课堂活动要求的经历和成果均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应当修满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三)学习成绩优异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调整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有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三)高考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期末的最后两周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三)转入学院考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拟转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六)学校领导审批;

(七)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生转专业的审批表,由转入学院报学工处集中办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相关课程的,应予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休学期间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出具证明,申请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内其它院校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到本省其它院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 3 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七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本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第三十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计算,休学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应征入伍的学生,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生应当在获得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由学生本人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审批,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超过休学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因患疾病休学期满,应当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再次申请休学,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按复学就读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并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应当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修满相应的学分。对达不到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以下称“应得学分”)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 按学期统计,累计所取得的学分(含补考后取得的学分,下同)低于本学期应得学分的3/4,或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给予学业预警;

(二)按学年统计,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年应得学分的2/3者,或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延长学习期限,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按学年统计,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年应得学分的1/2的,可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的;

(六)无故缺席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64学时以上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专门会议讨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天。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可依据学生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可依据学生本人申请,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科审查,入学第一年不得变更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只辅修其他专业部分课程的,学校只发辅修合格课程的成绩单。

第四十五条 学生要求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任何信息变更事宜。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学校下文退学、本人申请退学的,取消学籍,不再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明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办毕业证明书的,学生本人需先向社会发布遗失声明,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二)学历证明书的式样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三)学生向学校提交学历证明书申请三个月后回校领取,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学生补办毕业证明书后再有遗失的,学校不再另出具证明书,以原毕业证明书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